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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发布时间:2021/12/02 产经 浏览:191

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今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完善本市共享工作制度规范为重点。这是自2007年8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规定》并施行14年来的首次修订。

记者从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获悉,原《规定》共十八条,不分章,修订后的《规定》扩展为七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购置、建设与共享承诺、共享服务、共享保障、长三角区域共享、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第五章“长三角区域共享”提到,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为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

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奖惩措施,明确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报送相关信息导致无法进行评估的,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续申请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时,可提出限制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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