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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新增“电子设备外放”等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26 新闻 浏览:330

日前,上海市交通委修订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于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征询公众意见。

与2016年老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相比,修订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老版“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基础上,修订版明确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2、新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经运营单位查验后,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磁浮线除外)的规定。

3、调整乘客免费带领儿童乘车人数。老版规定,乘客可以免费带领1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修订版增至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

4、新增“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和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乘客禁止行为。

5、修订版明确规定,“禁止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车,以及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

6、对乘客所携带的物品,老版规定“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修订版改为“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7、对“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进行补充说明,规定“婴儿与病人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版增加了新的上位法依据。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订版提出,“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可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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