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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上海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医保、工资标准、民生保障调整

发布时间:2021/06/29 健康 浏览:228

 

7月,又有一波新规将要实施。

[上海篇]

上海市中小学2021学年度校历来了,中考7月19日起可查分

快乐的暑假就要来了,今年上海市中小学暑假从7月1日开始。根据《上海市中小学2021学年度校历》:

第一学期

上海市中小学统一于2021年9月1日开学,2022年1月19日结束,全学期共21周。寒假从2022年1月20日开始,2月16日结束。

第二学期

上海市中小学统一于2022年2月17日开学,6月30日结束,全学期共20周。暑假从2022年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此外,家有中考生的家长们要注意啦:上海中考7月19日起可查分。7月19日18:00起,考生可通过东方网和“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本次考试成绩[注:八年级在籍在读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历史科目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23日],同时市教育考试院还将公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于7月20日至21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申请成绩复核,并于22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沪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实施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全市红色资源领域的专项立法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联动等全国独有的体制机制和创新举措,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条例》还规定,如果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57万元

2021年7月1日零时起,上海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5万元提高到5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1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2021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计入办法与2020医保年度一致: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全额划入 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也划入一部分至个人账户,其划入标准不作调整,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如需咨询详细问题,可拨打962218医保咨询热线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

上海市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上海市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到23元。

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7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等。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7.26%)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上海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上海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生活护理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抚恤金

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上海发布新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上海市房管局发布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包括申请条件、受理等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内容包括: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流程;准入资格审核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等。

“一网通办”改革有了法治保障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人大立法将近年来的上海市“一网通办”改革实践予以固化,有效破解改革瓶颈和制度性障碍,并明确下一步改革方向。

《决定》共16条,重点规定了“一网通办”改革目标和工作机制,线上线下融合和优化业务流程,“随申码”、电子证照、“政务智能办”、“一业一证”等多领域创新内容。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重点阐述了社区生活圈规划的总体原则、城镇社区生活圈及乡村社区生活圈的规划指引、差异引导和实施要求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价值导向。作为社区生活圈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引,《指南》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塑造特色生活圈。

二是覆盖城乡。提出城镇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在配置层级、服务要素和空间布局等方面的规划指引,其中城镇社区生活圈可构建“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乡村社区生活圈可构建“乡集镇-村/组”两个层级。

三是差异引导。将服务要素分为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和特色引导型等三种类型,并从社区服务、就业引导、住房改善、日常出行、生态休闲、公共安全等六方面提出不同的导向和要求。各地可立足实际,统筹经济能力和资源条件,结合居民需求,评估主要影响因素,细化《指南》的规划技术要求,使社区生活圈规划“因地制宜”“因需制宜”。

四是注重实施。生活圈作为空间单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是实施层面的重要抓手,也是规划体检评估的重要对象。《指南》综合运用全生命周期的方法,明确现状评估、规划方案和行动计划制定、动态监测等工作程序,提出新建地区、城市更新地区和老旧小区等工作重点,鼓励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共建。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特别强化了人民建议“主动征集”方式。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人民建议收集处理方面,规定明确,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人民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具有典型性的建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办理,加快人民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的进程,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全国篇]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认定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增加试点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机动车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这些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中文四六级”来了

 

《国际中文教育中文水平等级标准》作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将学习者中文水平分为“三等九级”,并以音节、汉字、词汇、语法四种语言基本要素构成“四维基准”,以言语交际能力、话题任务内容和语言量化指标形成三个评价维度,以中文听、说、读、写、译作为五项语言技能,从而准确标定学习者的中文水平。

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7月19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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