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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增设这些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30 商业 浏览:352

人民网上海4月29日电 (王文娟)“据统计,2020年上海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亡人数占交通事故亡人总数的60%,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潘洛一介绍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组织实施工作情况。

增设佩戴头盔、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等条款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执法管理、确保非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潘洛一介绍,《条例》主要的新增变化包括:一是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均应佩戴安全头盔;二是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是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四是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五是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装置等等。此外,《条例》还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时,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涉及诸多环节和领域,需要多方参与、齐抓共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并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交通、道路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交通、道路运输、邮政、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走道、楼梯间等空间停放充电

会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徕、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谈迅、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新、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戴敦伟共同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谈迅介绍,针对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和充电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条例》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同时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查处程序“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是增设了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近两年,上海将“为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张立新表示,今年,“为500个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作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市级相关部门已经印发了年度《建设方案》,指导各区加大财政投入,在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同步做好配套消防设施建设;对于老旧小区无地面集中停放场所的,将按照“因地制宜、便民实用”的原则推进建设露天零散充电桩或充电柜。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实现住宅小区全覆盖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属违法行为

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三类违法情形: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二是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三是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徐徕表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我国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其生产上市需获得3C证书,这对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来讲,都很好辨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管来强化生产源头企业责任落实。

戴敦伟提醒,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四类违法行为,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交通委及交通执法总队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裁量幅度进行细化,确保执法监管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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